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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否享有著作权

1999-10-23 来源:生活时报 佟丽华 展洪德 我有话说

一位作家8岁的儿子由于从小受父亲的熏陶和影响,非常喜欢童话。天长日久,小男孩也拿起笔写写画画,后来经过父亲的指点,写作水平突飞猛进,许多童话故事在省内、国内、乃至国际儿童创作比赛中获奖。某出版社准备编一本介绍儿童创作的书,一位编辑从一些儿童书刊上看到了几篇小男孩的童话,认为很有价值,便收入该书。该书出版后,出版社给小作家寄去了一本样书。不料,不久收到小作家父亲代儿子写的回信,信中对出版社未经许可便擅自将其儿子的作品收入该书表示不满,并要求该出版社对其儿子表示道歉并支付稿酬。出版社认为小男孩在10岁以下,尚未成年,使用其作品无须经过其同意。纠纷后经法院调解,由出版社向小作家及其家长公开道歉,并支付2000元报酬。

此案争执的焦点在于未成年人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本质在于未成年人能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童话由小男孩亲自创作,该男孩是作者当属无疑。但是涉及到“公民”的概念,对小作家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就产生了异议。

出版社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作家只有8岁,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是法律意义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俱全的“公民”,所以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其作品当不受保护。

小作家家长的观点是:判断小作家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关键应看他是否创作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从这一规定看,小作家完全符合条件,其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而不管其年龄多大,因为《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取得著作权的年龄条件。

以上两种意见似乎都有道理。但是我们认为后者的观点更符合著作权保护精神。而事实上,法院也正是采纳第二种观点促成了纠纷的解决。诚然,一般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此点看,小作家尚不具备,没有能力与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但《民法通则》规定:“……由他的法定代理入代理民事活动。”小作家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作品就应该与成年人作品一样受到保护。《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他都应该完全享有。因此使用小作家的作品也须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在具体商谈使用作品及签订合同时,鉴于小作家尚未达到民事主体要求,可由其父母代为进行。

可见《著作权法》不仅对成年人给予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这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给予保护。只要创作了作品,就是作者,而无论年龄大小及精神状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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